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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装车法律法规

2024-04-19 02:55

改装车法律法规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改装机动车底盘、发动机、悬挂、变速系统、方向系统、车胎轮毂、车灯、车身颜色喷涂和外观结构,以及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数据不符的都属于改装行为。

二、车辆登记管理规定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车身颜色、车身或车架等,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机动车维修技术规范、标准和维修合同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

四、车辆改装登记管理规定

根据车辆改装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申请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五、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已注册的机动车需要强制报废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检测仪器和设备,不得调换检测线上的任何部件。不得使用未经认可的检修线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测。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不得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不得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不得破坏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不得有干涉、减少或者降低机动车既定检测项目等影响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的行为。不得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进行安全技术检测。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不得向社会提供公开发布的性能检测报告。不得参与任何经销活动及经营性维修活动等营利性行为。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不得承担监督检验、仲裁检验等委托检验工作。未取得授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委托并从事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等。

七、车辆年度检验制度

根据车辆年度检验制度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营运载客汽车5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摩托车4年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超过报废年限的车辆不可以再过户(买卖),但可以继续使用;买卖的话可以先到车管所办理该车的报废单(注销该车的档案),然后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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